- 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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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czj/2026-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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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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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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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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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财政局关于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进行查前公示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红财会发〔2026〕4号)和《个旧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旧市税务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个财发〔2026〕4号)要求,做好我局2026年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照监督检查工作查前公示制度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局2026年部门联合抽查对象是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除外)和截止2025年12月31日在个旧市范围内本部门监管批准的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全市监管对象13户,抽查3户。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2026年 6月10日市财政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现场抽取个旧市博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红河亿潼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和个旧市信达财通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为检查对象,同时抽取执法人员6人(吴云秋、胡春华、赵丽媛、许兰波、黄钰涵、田丽萍)。
二、联合抽查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31日前结束。
三、财政部门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
1.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情况:(1)机构是否同时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是否与全国代理记账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登记的地址一致;(2)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3名以上(含),人员情况是否与年度备案情况一致;了解从业人员中的党员人数;(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机构是否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了解机构党组织建立情况。
2.变更备案情况: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是否与代理记账系统备案信息一致。
3.年度备案情况: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按要求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平台进行年度备案。
(二)代理记账执业质量情况
1.业务承接。(1)机构是否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包含规范要求的必备内容:委托业务范围及预期目标、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终止委托合同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责任、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责任、委托业务收费、合同有效期间、签约时间、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机构是否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
2.工作计划。(1)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是否编制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安排。(2)工作计划是否包含规范要求的必备内容:委托人基本情况、业务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初次资料交接情况、初次建账情况及安排、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3)工作计划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重大项目的工作计划是否经业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3.资料交接。(1)是否建立规范的资料交接制度,明确初次交接、日常交接、终止交接的流程与要求。(2)是否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他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是否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3)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电子凭证交接的,是否形成电子凭证交接单,确保交接记录真实有效、交接内容有据可查。
4.会计核算。(1)是否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完整履行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程序。(2)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装订、会计账簿的登记及装订、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是否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3)采用信息化方式为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符合财政部对于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5.质量控制。(1)是否建立并执行符合机构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至少设置项目负责人员、质量控制人员、业务负责人等岗位;同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2)是否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至少执行一级复核程序,明确复核时间、方式及人员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是否至少执行二级复核程序;是否定期以抽查等形式,由质量控制人员或业务负责人对未经二级复核的业务进行审查。(3)是否建立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
6.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1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2熟悉国家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3恪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2)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时,是否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开展代理记账业务;2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拒绝办理;4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委托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7.档案管理。(1)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归档要求,定期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指定专人保管。(2)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是否同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会计资料及其元数据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3)委托人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借出是否经过授权和审批,履行登记手续;除法律授权外,未经委托人同意,是否将委托人会计档案交由其他单位及人员使用。(4)会计档案移交给委托人的,是否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和保管期限等内容;受托继续保管会计档案的,是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三)代理记账机构人员培养
1.培训教育。机构是否通过提供专业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支持督促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职业能力提升激励机制等方式,确保全体从业人员达到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态度。
2.继续教育。从业人员是否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3.信息采集。从业人员是否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四)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情况
1.规范代理服务。(1)村级组织采取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的,是否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2)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
2.强化会计基础。是否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
四、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内容
1.登记事项。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是否与承诺事项保持一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
2.公示信息。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即时公示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税务部门检查内容
(一)涉税检查。检查税费申报资料、税费优惠备案资料是否完备。有无虚假申报、骗取优惠等涉税行为。
(二)发票检查。检查发票开具资料,代理服务发票开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拒开发票、虚开发票等情形。
六、联合抽查方式
通过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七、联合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八、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73-8870052
举报地址:财政监督、法规和税政科(行政审批科)(个旧市阳山大道142号市财政局414室),二楼设有举报信箱。
举报邮箱:gjsczj@163.com。
个旧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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